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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房金〔2023〕83号

时间: 2023-09-28 18:57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量: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现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928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

第一条为助力我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苏创新创业,营造苏州对青年更友好、青年在苏州更有为的最优发展生态,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

2.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毕业前1年内自愿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无需缴存资金,并可享受相关补贴。

第四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50%

此项贷款支持政策仅可享受一次,与生育支持政策、中小套型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政策等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他规定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租赁已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租金。

第七条本通知自20231010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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