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条例》共二十七条,设总则、茶园保护与管理、品牌保护与管理、产业扶持与发展、文化保护与传承、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一、关于建立茶园保护相关制度。为了稳定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面积,保护茶叶原种,《条例》第二章规定,建立茶园和基地建设、标准化种植、种质资源保护以及古茶树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提高茶园的生产能力和茶叶品质。
二、关于完善品牌保护机制。为了解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不能覆盖到部分小个体户以及农户的问题,填补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可追溯管理方面的缺失,借鉴杭州西湖龙井茶成功立法经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开发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品牌保护机制,实现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溯源管理、产地防伪的功能,并明确了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加强茶产业扶持力度。为改变目前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存在规模化程度低、中小农户为主的现状,《条例》第四章从产业发展规划、财政资金,人才培养和茶科技创新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产业扶持措施,推动茶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促进茶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茶文化保护名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推广茶文化作品创作和交流,促进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的保护传承。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