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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的公告(苏交规〔2024〕2号)

时间: 2024-09-14 15:42 来源: 访问量:

为切实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我市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等公示《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依法承担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乘客应自觉遵守规定,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的,相关运营单位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9日

 

 

 

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含锂电池物品目录

 

1.电动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残疾人本人使用的电动轮椅除外)。

2.无规范标志标识的锂电池,或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如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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