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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农规〔2024〕4号)

时间: 2024-12-19 16:13 来源: 访问量:

吴中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管理,规范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品牌运行,根据《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管理,规范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品牌运行,根据《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洞庭山碧螺春茶实行专用标识品牌保护机制。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产自本市吴中区东山镇(洞庭东山)、金庭镇(洞庭西山)的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或成品茶的生产者、经营者。

第四条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前,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试点工作,为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的全面实施提供支撑。系统建设完成后,依托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相关的核定、申领、发放、退还等工作。

第五条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是管理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加工、销售等全程数字化网络平台,包括茶园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产地溯源等功能。

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采取分级管控模式,设立市、区、镇、村级专用账户和相应管理权限,管理辖区范围的数字化网络平台,监控数据流向。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运维。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指导支持。

第六条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面积普查数据,组织对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的茶地权属、茶产量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后,形成洞庭山碧螺春茶基础数据库。

第七条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的基础数据录入系统,同步核定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在系统中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数量。

第八条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申领对象、申领要求、申报截止时间及申领渠道等信息。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样式、规格,由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印制,由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统一负责。

第九条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根据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核定的数量,按需按实领取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领取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时,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专用标识数量同步核减。

第十条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发放和申领时间,由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开始时间不早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每年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实际开采日的前一天。

第十一条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在其茶叶销售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予督促。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毁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并做好销毁台账。

第十二条洞庭山碧螺春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库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底前,村(居)民委员会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茶地变动情况,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调整情况须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新增面积的,必须提供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测绘报告。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合理布局现场申领点,具体做好标识申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使用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培训,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媒介等,加大对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度,营造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对专用标识使用规范性、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关质量安全问题责任,严禁专用标识私印、买卖等行为。

第十六条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销售进出台账和标识使用台账,确保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做到账实相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及时处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违规使用等行为的举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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