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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苏州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怎么理解?
发布日期:2026-09-21 09:00 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答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1.符合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①产前检查费待遇: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②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2.符合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①产前检查费待遇: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15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②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结付标准的70%结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分娩以外的(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等)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结付标准的50%结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1.符合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职工实施上述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2.退休人员、非就业居民、失业人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