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一次性营养补助是定额补助,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2026年7月1日及以后生育的补助标准为2968元。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的享受条件: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指职工生育当月正常参保且生育医疗待遇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指职工生育的上一个月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的拨付时间及拨付途径
一次性营养补助与职工生育津贴同步发放,拨付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