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公共收益。公共收益扣除必要的合理支出后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法律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