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另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等也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