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普通住宅的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在交房后的24个月内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但代收代交费不打折。
法律依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