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下列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应当公开的信息。
法律依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