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