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