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9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103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54.2696公顷,其中耕地0.060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9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黄泾村3、6组;黄桥街道大庄村9~11组,方浜村2~9、11、12、16、18~21组,河东村1组,胡湾村1、2、4组,黄桥村1、4、8~12、14、15组,木巷村1~5、7~10组,生田村26组,占上村2、3、7、8组,张庄2区;元和街道湖沁社区古巷1、3、4、7组,蠡口社区蠡西9组、唐家2组、唐家8组,凌浜社区凌兴3组,娄北社区娄北1、2、5、6组,莫阳村1组,姚祥村3组,姚祥社区姚祥4、12组,玉成社区玉成5组,御窑社区御窑3、17组,朱巷社区蠡东2组、蠡东4组、朱巷6组、朱巷7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北桥街道黄泾村3组0.0618公顷;
(二)北桥街道黄泾村6组0.0625公顷,其中耕地0.0601公顷;
(三)黄桥街道大庄村9组0.0885公顷;
(四)黄桥街道大庄村10组0.1346公顷;
(五)黄桥街道大庄村11组0.0055公顷;
(六)黄桥街道方浜村2组0.0143公顷;
(七)黄桥街道方浜村3组0.0121公顷;
(八)黄桥街道方浜村4组0.0524公顷;
(九)黄桥街道方浜村5组0.1402公顷;
(十)黄桥街道方浜村6组0.1549公顷;
(十一)黄桥街道方浜村7组0.0015公顷;
(十二)黄桥街道方浜村8组0.3252公顷;
(十三)黄桥街道方浜村9组0.6874公顷;
(十四)黄桥街道方浜村11组0.0112公顷;
(十五)黄桥街道方浜村12组0.0566公顷;
(十六)黄桥街道方浜村16组0.1367公顷;
(十七)黄桥街道方浜村18组0.3452公顷;
(十八)黄桥街道方浜村19组0.0029公顷;
(十九)黄桥街道方浜村20组0.0542公顷;
(二十)黄桥街道方浜村21组0.0526公顷;
(二十一)黄桥街道河东村1组4.0664公顷;
(二十二)黄桥街道胡湾村1组0.6294公顷;
(二十三)黄桥街道胡湾村2组0.0080公顷;
(二十四)黄桥街道胡湾村4组0.6509公顷;
(二十五)黄桥街道黄桥村1组0.1405公顷;
(二十六)黄桥街道黄桥村4组0.0508公顷;
(二十七)黄桥街道黄桥村8组0.2654公顷;
(二十八)黄桥街道黄桥村10组1.0419公顷;
(二十九)黄桥街道黄桥村11组0.4892公顷;
(三十)黄桥街道黄桥村12组0.0126公顷;
(三十一)黄桥街道黄桥村14组3.2256公顷;
(三十二)黄桥街道黄桥村15组0.8282公顷;
(三十三)黄桥街道木巷村1组0.0650公顷;
(三十四)黄桥街道木巷村2组0.0166公顷;
(三十五)黄桥街道木巷村3组0.0224公顷;
(三十六)黄桥街道木巷村4组0.0055公顷;
(三十七)黄桥街道木巷村5组0.0418公顷;
(三十八)黄桥街道木巷村7组0.1307公顷;
(三十九)黄桥街道木巷村8组0.1292公顷;
(四十)黄桥街道木巷村9组0.5768公顷;
(四十一)黄桥街道木巷村10组0.0016公顷;
(四十二)黄桥街道生田村26组0.1848公顷;
(四十三)黄桥街道占上村2组0.2895公顷;
(四十四)黄桥街道占上村3组0.3349公顷;
(四十五)黄桥街道占上村7组0.4639公顷;
(四十六)黄桥街道占上村8组0.3153公顷;
(四十七)黄桥街道张庄2区4.5867公顷;
(四十八)元和街道湖沁社区古巷1组4.2196公顷;
(四十九)元和街道湖沁社区古巷3组0.0997公顷;
(五十)元和街道湖沁社区古巷4组0.7279公顷;
(五十一)元和街道湖沁社区古巷7组0.0602公顷;
(五十二)元和街道蠡口社区蠡西9组0.0589公顷;
(五十三)元和街道蠡口社区唐家2组0.6143公顷;
(五十四)元和街道蠡口社区唐家8组0.3287公顷;
(五十五)元和街道凌浜社区凌兴3组3.0814公顷;
(五十六)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娄北1组2.2274公顷;
(五十七)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娄北2组1.7544公顷;
(五十八)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娄北5组0.2867公顷;
(五十九)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娄北6组0.1418公顷;
(六十)元和街道莫阳村1组9.9195公顷;
(六十一)元和街道姚祥村3组0.0022公顷;
(六十二)元和街道姚祥社区姚祥4组0.6035公顷;
(六十三)元和街道姚祥社区姚祥12组0.2228公顷;
(六十四)元和街道玉成社区玉成5组0.0030公顷;
(六十五)元和街道御窑社区御窑3组0.7507公顷;
(六十六)元和街道御窑社区御窑17组0.0035公顷;
(六十七)元和街道朱巷社区蠡东2组0.5286公顷;
(六十八)元和街道朱巷社区蠡东4组6.0504公顷;
(六十九)元和街道朱巷社区朱巷6组0.3093公顷;
(七十)元和街道朱巷社区朱巷7组1.301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0.1243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54.1453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0000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北桥街道黄泾村3、6组;黄桥街道大庄村9~11组,方浜村2~9、11、12、16、18~21组,河东村1组,胡湾村1、2、4组,黄桥村1、4、8~12、14、15组,木巷村1~5、7~10组,生田村26组,占上村2、3、7、8组,张庄2区;元和街道湖沁社区古巷1、3、4、7组,蠡口社区蠡西9组、唐家2组、唐家8组,凌浜社区凌兴3组,娄北社区娄北1、2、5、6组,莫阳村1组,姚祥村3组,姚祥社区姚祥4、12组,玉成社区玉成5组,御窑社区御窑3、17组,朱巷社区蠡东2组、蠡东4组、朱巷6组、朱巷7组 |
2月18日 至 3月3日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开发区中心所、黄桥所、元和中心所 |
2月18日 至 3月3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9576637、黄桥街道65468768、元和街道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